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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政法司负责人就《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 来源:佚名    点击数:4377    时间:2008/11/6    编辑: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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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核心提示

    ●首次明确提出三项期刊出版退出制度:一是休刊制度,二是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三是年度核验制度

    ●明确界定了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

    ●科技类期刊归口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加强对期刊出版过程的管理,对中央重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规定

    ●明确规定四大监管制度,即事后审读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年度核验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期刊出版管理工作从基本原则、管理思路到管理内容的具体操作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期刊出版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目前我国期刊出版行业改革、发展和管理的形势,促进期刊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出版总署对1988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并出台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此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期刊业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为什么要对《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修订的过程是怎样的?修订后的规定,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就这些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日前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期刊出版业客观实际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

  记者:为什么要对《暂行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答:《暂行规定》自1988年颁布施行已经17年了,对于维护期刊出版管理秩序,推动我国期刊出版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暂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期刊出版业的客观实际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转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党中央对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和对新闻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创建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等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完善期刊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二是从出版行业看,出版管理工作从基本原则、管理思路到管理内容的具体操作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期刊出版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新问题;三是《行政许可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对期刊出版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上位法陆续出台实施,《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必须体现上位法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具体规定要与上位法相衔接、相一致。因此,《暂行规定》亟待修订。 

  认真调研,广征意见,逐条研究,反复推敲,八易其稿 

  记者:这次修订《暂行规定》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修订时主要依据了哪些法律法规?

  答:根据总署立法工作计划,报刊司从2002年即开始着手《暂行规定》的修改工作,在司处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分别组织进行了期刊出版单位、部分省(市、区)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人员、部分期刊主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部分行业协会的讨论以及提交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讨论等十数次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讨论,直接被征求意见的相关人员有百余人次,修改稿前后八易其稿。在修改过程中,中央开展了对全国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的综合治理以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要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对整个出版管理原则有重要影响的文件。2005年5月,报刊司的修改稿基本定稿。

  2005年6月,报刊司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送审稿)》提交我司。我司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认真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召开部分省局法规处长、报刊处长参加的座谈会,选取全国有代表性的期刊社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将历次会议代表的意见进行了详细梳理、汇总,同时征求署内各司局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司对送审稿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制度设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核,会同报刊司对送审稿逐条进行研究,反复推敲修改,数易其稿,并专门召开了由中宣部出版局派人参加的规章修订审定会,最终形成了《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以总署办公厅名义于7月19日报送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征求意见,该局于7月30日反馈修改建议,我司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并会同报刊司于8月19日到中宣部与该局进一步商讨,就修改事宜达成了谅解和一致意见。总署党组会议于9月5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根据总署党组会议的审议意见,我司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根据9月5日党组会议决定,石峰副署长于9月20日主持召开署务会议,按照立法程序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我司根据署务会议的审议意见,又对《修订草案》加以修改。9月30日,石宗源署长签发第31号总署令,对《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修订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他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同时还参照了《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此外,我们还充分依据和吸收了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是中办、国办文件以及总署《关于规范期刊合订本制作的通知》、《关于期刊出版增刊审批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配套文件。

  对期刊出版业实施全面管理

  记者: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出台的规定,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暂行规定》共有6章40条,经修改后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共有6章67条。与原规定相比,结构作了调整,修订的内容变化较大,删去了一些条文,增加了一些规定,保留的规定大多数在表述上也做了调整。

  主要修改内容有五个:一是明确界定了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概念。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从而区分了合法期刊与非法期刊,为认定非法期刊、打击期刊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增加规定了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

  二是修改、完善了期刊出版许可制度。1.在期刊创办的审批项目中增加对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批。本次修订中,我们将期刊的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的设立作为一个审批项目办理,兼顾了上位法的一致和期刊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也解决了与工商注册登记的衔接问题。2.明确了申请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3.明确了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报批。4.科技类期刊统一归口审批。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并结合最近与科技部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删除了《暂行规定》中关于创办科技类期刊由科技部审批的条款,即不再区分社科类、科技类,创办期刊均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5.明确了期刊部分项目变更需要报我署审批的项目。

  三是加强对期刊出版过程的管理,对中央重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出规定。1.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2.对原《暂行规定》中一号多刊问题的规定做了重新表述。3.将原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增刊审批问题的规定纳入新规定,并明确规定每种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两期增刊,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4.将原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制作期刊合订本的规定纳入《修订草案》。5.增加对期刊开展广告业务的原则性规定。6.对有偿新闻做出了规定。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7.对期刊记者站和记者证问题,因已有专门规章做规定,《修订草案》中未做重复规定,各用一条明确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参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管理。8.对摊派发行问题作了规定。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四大监管制度。为了从内容上、导向上完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四大监管制度,即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在期刊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本次修订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了审读制度,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审读、主管单位的审读和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质量评估制度。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3.期刊年度核验制度。本次修订,较为系统地设计了年度核验的条件、程序以及缓验、不予通过及催告制度,使年度核验成为期刊出版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4.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五是关于期刊出版退出机制问题。我国的期刊出版尚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中央领导十分重视建立健全期刊退出机制。为此,《修订草案》设计了三项期刊退出制度:一是休刊制度,二是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三是年度核验制度。

  总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新时期规范全国期刊业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中国新闻出版报)

 

相关链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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