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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工作中的侵权风险如何防范

[ 来源:孙静    点击数:1691    时间:2008/3/15    编辑: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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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闻出版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竞争,出版周期持续缩短,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近年来以报刊和出版社及其编辑成为被告的纠纷层出不穷。责任编辑作为报刊、图书项目的具体策划、执行人,既要具备敏锐的眼光,又要有审慎的风险防范意识,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协调与作者、读者的关系,避免在出版过程中侵权。


    编辑工作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是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在编辑工作中,可能由于工作失误将作者的署名搞错,或将多人合作作品署名为一人或几人,更有甚者,有的编辑利用工作之便将作者的成果窃为己有。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这类行为均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二是侵犯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大段引用甚至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在我国,每年要出版成千上万种期刊图书,编辑不可能熟悉每种图书,要做到确保作品的独创性确非易事。


    三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在现实工作中,少数编辑为符合出版要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文字修饰甚至实质性修改,增、删主要内容或附件,从而构成侵权。


    2.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一是作品与事实有出入,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有些作品涉及真实的人物、事件,若编辑对作品的真实性有失考察,其中有与事实不符之处,极可能损害他人的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


    二是侵犯他人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有些图书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而编辑对此毫不在意,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而不自知。


    侵权风险的防范


   (一)注意选题策划的方向和审稿


    (1)作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出版政策。编辑在选题策划和审稿阶段,要注意审查作品的政治、思想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是否违反相关新闻出版法规,是否有悖善良风俗和道德伦理。编辑切不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轰动效应而忽视了社会效益,一旦麻痹大意,可能导致期刊图书被查禁销毁,杂志社、出版社以及个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2)审查作品的独创性。虽然编辑不可能对作品的每一部分进行检索,以检验其独创性,但是,对于剽窃的作品,还是有迹可查的。编辑可以通过了解作者擅长的领域,翻阅作品中提到的参考文献进行比对,防范侵权的发生。


    (3)审查作品的真实性。对以真实人物、事件为蓝本写作的,应进行适当调查核实,确保人物、重大事件真实无误;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文字尽量删减,确需保留的部分应隐讳细节;对失实或有诽谤侮辱之嫌的言词应尽量删去;对以非真人真事写作的作品,编辑应尽提醒义务;一旦发生侵权,要即行更正,消除影响。


    (4)作品中使用他人肖像的,要确保得到肖像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应与作者协商删去,或者做技术处理。


   (二)重视签订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就出版作品达成的协议,是约定出版者与作者权利与义务的合法依据,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国家版权局已经颁发了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编辑可参照这个“格式合同”签约,但仍应注意:


    (1)注意对著作权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作者本人签约的,可以要求作者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作者委托他人签约的,除要求  出示作者授权委托书外,最好通过其他方式证实委托人的身份;作者系多人的,可要求签约人出具表明全体作者意愿的授权委托书;作者为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约;对非作者的著作权人,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属证明文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者的署名问题。合作作者的署名、排名顺序必须经全体作者同意;如需变动,须经全体作者授权,编辑切不可介入或越俎代庖。


    (2)要明确出版者是否有专有出版权及其期限;明确付酬标准和办法;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对原稿的处置。合同条款规定得越细致,将来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小。


    (3)可对作品的独创性、真实性予以约定,规定因作者未履行义务的原因造成侵权后果由作者自己承担,排除出版者的责任。


    (三)审慎进行编辑加工


    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并有权保证作品的完整性。这就要求编辑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改名称,对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后辅文等),如确需修改,要与作者协商一致,最好有作者的书面授权,切忌自作主张大删大改。即使对作品进行非实质性修改也应得到作者认可。


    有的编辑认为“文责自负”,编辑不应改动作者的作品,笔者对此也不敢苟同。“文责自负”与编辑把关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矛盾统一,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文责自负”不能排斥编辑的正确意见,编辑把关也不能不顾作者权益而对作品肆意删改。编辑既要尊重作者,又要坚持出版规范,对于不符合出版要求确需改动的,应实事求是,勤于沟通,当改则改。


    总之,编辑工作自始至终都存在侵权风险,编辑应该加强法律观念,提高防范意识,遵守《著作权法》、《合同法》和相关出版法规,保护作者和出版社的利益,同时实现自我保护。

(《检察日报》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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