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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 之“三国”演义
著作权法就是平衡各个群体利益的机制,所以出现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江湖纷争实属正常,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后要做的是厘清众多争议背后各利益群体的立法述求,在核心问题上寻找到各种诉求的平衡点。
 周建立,北京市朝阳区委组织部,朝阳区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新闻规制、文化创意产业制度。
文/周建立
今年3月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刚刚挂上网,便引发了剧烈反响,公众参与热情之高,出人意料。首先吹响战斗集结号的来自于音乐界,高晓松、汪峰、李广平、小柯等著名音乐人立即在微博上对草案第46条密集开炮,其后网络作家唐家三少等也随即跟上,对“委托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版权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一案提出强烈抗议。作者们面对未来自己“有权生,无权养”的“被代表”愤怒情绪风助野火般迅速蔓延开去,一时间,整个网络犹如热油锅里滴入了凉水,顿时炸了开来。
据官方公布,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正式回复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反馈的意见之多,超出了预期。正如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所说:“88个条款中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历经了3个月的纷争,在一片战火硝烟弥漫中,修改第二稿于7月6日出台。面对高达92%的改动率,几家欢喜几家愁。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彻底删除了第一稿中引发音乐人强烈不满的原46条,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还删除了第一稿中引发网络盗版争议的内容。第二稿的修改,真正体现出什么叫“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这次修改方案中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而有关读者和公众权益的呼声却低弱了不少。
这次内生的、自发的、开放式的著作权法修定无既有框架,且被寄予构建适应我国发展需求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厚望。网络上业界和民间掀起的暴风骤雨似的激烈辩论,其核心直指不同利益群体的角逐。如果将出版业中纷繁复杂的关系抽离成三大利益集团:作者、读者、出版者,《著作权法》就是协调这三方的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它既要保护作者的创造,又要促进读者的消费,还要维护出版者的利益,更要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和文化需求。正如柳斌杰署长所言:《著作权法》修改的难点在各方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既要有利于保护创造,也要有利于促进运用,还要有利于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换言之,著作权法就是平衡各个群体利益的机制,所以出现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江湖纷争实属正常,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后要做的是厘清众多争议背后各利益群体的立法述求,在核心问题上寻找到各种诉求的平衡点。
出版者——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魏集团”
中国内地出版社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全过程。新中国建国初期各省从人民社到少儿社整齐划一的分封制,于上个世纪90年代遭遇巨大危机。出版市场的逐渐开放,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进程中,由出版资源不均衡所导致的出版社生存危机开始蔓延。1999年春天,中国第一家出版集团上海世纪成立,从此出版业进入了集团化时代。但是,由行政主导的集团化并没有真正解决出版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其后的十多年间,出版集团发展的两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有关优秀选题的争夺战也越来越激烈,期间民营图书公司开始崭露头角。不过,出版社的公有制属性,隶属于国有资产且接受官方直管的先天优势,使其在企业化改革之后依然相对处于食物链的上游,占据优势地位。
这样的优势可以从1991年正式推行的《著作权法》中寻到踪迹,因为众多出版者对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抱有怨言,认为修订后的法律扩大了作者的权利,相对缩小了出版社的权益。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事实上,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是针对加入世贸的需求和作者群体自主意识的抬头而不得不做的调整。在很多隐性权益上,它给了出版者不少实质上的好处,例如取消对出版社处理作者主动来稿的时间限制,旧著作权法40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这样一来,导致出版社在与作者发生纠纷时常常处于劣势地位,略有疏忽就得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时限,也解除了困扰出版社在处理主动来稿时的种种烦恼。再者,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图书脱销的证实权给了出版社,也给予出版社拥有版式设计的著作权,让其拥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无须二次获得授权,出版社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比以前更多的权利等等。
相对于2001年的修改力度,2010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是基于在WTO有关涉及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争端结果,以及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在局部做了一些微调。从修改内容上来看,仅仅涉及两处:其一,在原有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添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原有的法令并无问题,但是我国对出版发行实行预先审查制度,这样导致一些内容合法但是没有经过审查或审查不过关的作品出现,这条法令的修改赋予了行政机关事实审批权的合法身份。其二,增加了“著作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条例,这样一来,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由于有了登记的初使证据,可以顺利地维权且减少维权成本。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虽然切口很小,但却进一步加强了官方和出版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大如“曹魏政权”的出版者集团,也许其最大的敌人并非来源于外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版阵营内部发生了裂变,网络出版者对传统利益蛋糕的划分方式形成直接威胁,他们凭借自身媒介的巨大优势和不按牌理出牌的竞争手段,让原本遭受民营图书公司冲击的传统出版社更是腹背受敌,压力倍增。这样的现实境况构成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WEB2.0时代的到来,加速了版权相关问题由传统的“垄断出版”时代向“大众出版”时代的转变。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今年出台的著作权修改草案初稿中赋予网络出版者“合理使用”范围的巨大空间。但是,胳膊毕竟拧不过大腿,读者还来不及欢呼即将到来的网络狂欢时代,就被出版者集团和“作者集团”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责骂声搞到集体失语。当然,早已被捆绑在一条船上的“汉献帝”在颁布的修改草案二稿中不得不将“合理使用”的定义整理了又整理,这才将“民愤”勉强安抚了下来。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对于出版者而言,其利益的争夺核心集中在集团内部权益的分配问题上。在当前的媒介环境下,如何明确界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边界,才是出版集团内部密切关注的本质问题。相比而言,其他如著作权登记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等议案,只是官方试图强化自身力量和扩大经费来源的种种努力,虽然有一定影响,但无法伤及根本,在利益争夺过程中,可以忽略不计。
作者——艰苦创业且追求个人英雄主义的“蜀汉集团”
“作者集团”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和伟大而光荣的传统。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他们就以群体的面貌登上历史舞台,诸子百家为了扩大自己言论的影响力,广收门徒,立书著述。在其后两千多年的时间里,“著作”成为衡量一人在历史、文学、科技等领域江湖地位的代名词,如果能被冠之以“著作等身”,则奠定了至高无上的大师地位。当然,与现代作者不同的是,古代作者毕生追求的是著作人身权,而非如今锱铢必争的著作财产权。
追溯“作者集团”与其他两大集团之间的争斗,应该是从“版权”概念出现算起。古代作者毕生维护的仅仅是其著作署名权,如果能将自己的学说广泛传播出去,流传于世,甚至不惜为此散尽家财。但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以书籍为载体的科技知识、文艺作品的大范围传播,产生了对作者和书籍印刷发行商利益的保护需求。在古代中国和欧洲都出现过类似的保护措施,不过作为具备普遍约束力的系统行为规范,则是以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作为开端,随即在资本主义世界里推行开来。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将保护著作权设定成国际法律,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后被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继承下来。新中国建立后很长一段时间,这方面的法律都处于空白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开始正式与国际接轨。
接着聊作者。名作者大多出身卑微,历经磨难却一直胸怀大志。一夜成名的并非没有,但更多的来源于多年籍籍无名的苦心经营和艰难奋斗。而要成就大师级的伟业,还需有一颗不甘平庸的心,善于观察时势,喜欢结交豪杰,所以刘关张桃园结义能成为千古佳话,三顾茅庐力邀诸葛加盟也成为永世经典。区别于古代按照学术门派划分的作者群体,现代“作者集团”的形成始于1947年成立的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也就是后来的中国作家协会。作协的出现,将原有一盘散沙的作者们集中起来,选取出“武林盟主”(全国作协主席)和各派“掌门人”(省作协主席),组织大家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文学理论研究,开展文学评论和文艺批评;举行文学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现和培养新进人才等。“作者集团”的形成,改变了传统无政府无组织的历史,让作者与出版者和读者之间进行对话时,有了集体的发声。
历次的著作权法修改,贯穿始末的都是“作者集团”与出版者集团之间此消彼长的争夺。在日常生活中,两大集团之间经常上演角色转换的“无间道”剧目,如同“曹魏集团”试图高薪挖关羽跳槽,姜维奔蜀等。作者与出版者就像玩跷跷板的孩子,想要共同使力维持平衡状态的“双赢”局面,实属不易。这样的二人游戏,被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打破了,仿佛不经意间,网络成为他们共同的敌人,而以前流着鼻涕瞪着大眼站在旁边看他们玩得高兴的读者,却成为共同争抢的香饽饽。在此期间,“作者集团”内部也发生了裂变,以网络写作为代表的新生代作者迅速崛起,传统作者看他们的眼光也从最初的不屑转为惊讶继而变成艳羡。这一群体的出现,导致“作者集团”内部在著作权法修改问题上的态度发生变化,与传统作者要求严格限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诉求不同,网络作者在保证基本经济收益和署名权的基础上,对于作品的传播没有过高的要求,甚至对网络点击率和流传速度表示欣喜。
这是一个追求个人英雄主义的年代,哪怕再严谨写作的作家都希望自己振臂一呼,身后能有众多的拥趸。网络的出现,改变的不仅仅是文字流传的载体,它也颠覆了传统出版业的受传关系。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修改,着眼的不仅仅是协调目前存在的矛盾,还应该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些,给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留有法律解决的空间。
读者——富甲一方持币观望的“东吴集团”
读者,从来都被视为彼此孤立的、分散的、均质的、原子式的存在,只有在面对某一个具体的策划选题时,才会用人口学、社会学等学科中的概念将其进行划分,从早期以年龄、性别的简单分类,到如今加入职业、收入、消费习惯、心理特征等复杂考量。
如果在网上随便搜索一下,可以找到数量繁多且长篇累牍研究出版者和作者权利的文章,但关注读者权利的却少之又少。长期以来,在整个出版链条中,读者作为至关重要的一环与其他环节并列在一起,其重要性也与日俱增。不过,一旦具体谈到读者情况时,出版者和作者就如泄气的皮球,在他们眼中,这一群体是变幻莫测且捉摸不定的存在。有学者给“读者权利”下了这么个定义:“它是读者为了获取知识、了解信息、愉悦身心、促进个性发展所应享有的自由、方便地阅读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料的权利。”需求自由的欲望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特性,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自由的尊重与保障是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之一。因此,不难理解著作权法在设立保护出版者和作者权利条款之后,接着设立与之相等的条款来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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