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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中央文化单位转制中资产财务管理

[ 来源:佚名    点击数:870    时间:2009/7/20    编辑: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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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记者7月1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转制单位的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相应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着手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关人员培圳等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转制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通知》,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积极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通知》指出,转制过程中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通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单位转制后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进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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