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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 来源:佚名    点击数:3924    时间:2008/11/6    编辑: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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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三)某个或数个缔约国有权与总干事协商后由总干事制定它们选择的语文的其他文本。

  (四)所有这些文本均附在本公约签字文本之后。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绝不影响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条款或由该公约设立的联盟的会员资格。

  (二)为实施前款规定,本条附有一项声明。对于在1951年1月1日受伯尔尼公约约束的各国或已受或在以后某一日期可能受该公约约束的国家,此声明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这些国家在本公约上签字也应视为在该声明上签字,而这些国家的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包括该声明。

第十八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美洲各共和国中仅限两国或数国之间现在有效或可能生效的多边或双边版权公约或协定。无论在现有的此类公约或协定生效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之间,或在本公约的条款与本公约生效之后美洲两个或数个共和国可能制定的新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之间出现分歧时,应以最近制定的公约或协定为准。任
何缔约国在本公约生效前,对该国依据现有公约或协定所获得的版权不应受到影响。

第十九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在两个或数个缔约国之间有效的多边或双边公约或协定。一旦此类现有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出现分歧时,将以本公约的条款为准。任何缔约国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依据现有公约或协定所获得的版权将不受影响。本条规定将不影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款的实行。

第二十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二十一条

  (一)总干事应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有关国家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二)总干事还应将已交存的批准、接受和加人证书,本公约的生效日期,根据本公约发出的通知书及根据第十四条做出的废除,通知所有有关国家。

关于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

  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以下称“伯尔尼联盟”)的会员国和本公约的签字国。

  为了在该联盟基础上加强其相互关系,井避免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存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冲突,认识到某些国家按照其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而调整其版权保护水平的暂时需要。

  经共同商定,按受以下声明的各项规定:

  甲.除本声明乙项规定外,某作品起源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已于1951年1月1日之后退出伯尔尼联盟者,将不得在伯尔尼联盟的国家境内受到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乙.如果某一缔约国按联合国大会确定的惯例被视为发展中的国家,并在该国退出伯尔尼联盟时,将一份它认为自己是发展中国家的通知书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只要该国可以援用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例外规定,则本声明甲项的规定不应适用。

  丙.只要涉及到所保护的某些作品,按伯尔尼公约规定,其原出版国家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国,世界版权公约即不应适用于伯尔尼联盟各国的关系上。

  有关第十一条的决议

  修订世界版权公约会议。

  考虑了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间委员会的问题,对此附加了本决议。
  特决议如下:

  (一)委员会创始时应包括依1952年公约第十一条及其所附的决议而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的12个成员国的代表;此外,还包括以下国家的代表: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塞纳加尔和南斯拉夫。

  (二)任何末参加1952年公约并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本委员会第一次例会之前未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由委员会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其第一次例会上选择的其他国家来取代。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依本决议第(一)款成立的本委员会应被认为按本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组成。

  (四)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举行一次会议。此后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

  (五)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立自己的程序规则:

  甲、委员会的成员国任期通常应为六年,每两年有 l/3成员国离任,但经理解:首批 l/3成员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生效后召开的第二次例会结束时终止,下一批 l/3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三次例会结束时终止,最后一批 l/3成员国的任期应在第四次例会结束时终止。

  乙、委员会递补空缺职位的程序、成员资格期满的次序连任资格和选举程序的规则应以平衡成员国连任的需要和成员国代表轮换的需要,以及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各点考虑为基础。

  希望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提供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

  下列签署人交存各自的全权证书后,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1971年7月24日订于巴黎,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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