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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等部门联合发布)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例:公元前8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