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批发和连锁企业注册资金准入门槛提高;网上书店审批条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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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分别就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准入门槛、网络书店的审批条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管理等细节问题做出了调整和规定。
发行单位资质调整
为与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一致,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修改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管理要求。特别强调了两点:1.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2.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和管理实践需要,条例也适当修改或充实了有关条文内容。如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适当调整了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准入门槛,适度提高了出版物批发企业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2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同时,考虑到近年房租上涨以及现代仓储、物流环境的变化,适当降低了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考虑到发行单位适应市场环境灵活经营以及促进全民阅读、服务读者特别是缓解农村地区买书难问题的需要,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此外,此次修订的几部规章进一步落实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和世贸规则,更大范围地开放了出版物发行市场,在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范围等方面都赋予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同等待遇。
进一步规范网络书店
近年来,网络书店的大量出现给广大读者带来了方便,但部分网络书店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从合法渠道进货,给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的传播提供了渠道,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
此次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一方面调整了网上书店的审批条件,使之更科学实际;另一方面,严格了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管理要求。修订后的规定指出:“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