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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仅靠司法政策尚不足以周全、妥帖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而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指导意见》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增加社会财富,防止因合同效力的不当认定而中断交易链条,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交易习惯”的规定,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出,新华先锋与王跃文签订的合同因其不具备图书出版“市场准入”的资质而存在瑕疵,但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不能简单地认定无效,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以及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去认定合同效力。如此一来,那种不顾市场诚信,借希望“咬住合同中的漏洞”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就不会得逞了,而那种“即便在道义上占理、即便处境赢得多数人的同情,也不一定会在诉讼中获胜”的悲观局面也不会出现了。
市场经济更应以诚信为本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则经济,参与各方都要在法律确定的轨道内活动。但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法律条文是有限的、僵硬的、滞后的,甚至可以说是“笨拙的”。也正基于此,总是有人想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获取不正当利益。当这种行为屡屡得逞时,就不仅仅是法律的局限和无奈,还给我们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造成冲击,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无法容忍的。诚如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教授所言:“作者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更换合作伙伴,是常见的商业行为。但要遵照正常的市场秩序进行,才不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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