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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租与著作出租权

[ 来源:admin    点击数:6298    时间:2005/6/2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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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工作室 讯:
内容提要  当今社会,作品复制件的出租业的日趋发展。很多发达国家,作品复制件的出租业十分发达,录音、录像制品出租业务尤为普遍。公众在遍布大小城市的音像制品出租店里,以低廉的价格租用各类音像制品,很多出租业还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和保持稳定的客户,大有取代作品复制件发行销售之势。我国的作品复制件出租业发展也很快,仍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图书出租、DVD/VCD出租等各种形式的出租店遍布大街小巷。一方面,出租业主通过对相同作品载体(图书、光盘等)的反复出租而获取了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人们以较低的租金代替较昂贵的实际购买,就可以获得对作品的欣赏,也有利于知识文化的广泛传播。文章分析中国图书出租业概况、特点、盈利模式和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法律和管理两方面入手,研究著作出租权,着重探讨图书没有被赋予出租权的原因,以及介绍当前我国在图书出租业管理上的规定,并就我国图书出租业现存的问题提出图书出租业管理中的建议。

  关键词  图书出租 著作出租权 图书 图书出租业管理

  我从初中时就开始通过租书店阅读,从金庸、古龙的武侠小说到日本、香港卡通漫画从租书店里租来完成阅读的,租金很少,只要0.5元就可以租到一本小说,自己从中也受益良多。但也同时发现,那些图书出租店的图书很多都是装帧很差、纸张非常粗糙、错字很多且字迹不清的(那是还没有什么盗版的概念),而且还有很多色情书刊。上了大学之后自己还是喜欢租书来看,但从来没有去想图书出租的问题,直到知道我国新的著作权法设立了出租权,其第10条第1款第7项有这样的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显然,没有赋予图书以出租权,这使自己很困惑,由是产生了探究图书出租的想法。

  一.我国的图书出租业

  (1)我国的图书出租业概况

  我国图书出租行业历史悠久,文学名著、武侠小说、言情小说和卡通漫画(俗称小人书)等租书业曾盛行一时。很多文化名人,年少时家境困窘,买不起书,就是靠租书获得文学艺术的熏陶,同时学到了大量的知识。[1]读者通过租书的方式代替相对昂贵的购买就可以完成对作品的阅读,这是图书出租受到读者欢迎的原因。图书出租,一方面,促进了图书作品更为广泛的利用与传播。同时,也使图书出租业者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现今在我国,图书出租业仍有很大的市场潜力。根据《市场报》的报道:“图书出租,尤其是连环画册类的小人书出租,过去曾是车站、码头候车(船)室必备项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图书市场日益红火,集体、个体共同加盟,书店随街可见,读者租阅借读随到随办。据统计,全国图书出租从业人员近60万人,他们大部分是租书卖书同时经营,既有固定出租点,又有流动叫卖,收入较为可观。”[2]

  (2)我国图书出租业的特点

  笔者认为,我国的图书出租业的特点有四:一是分布广而散,遍及我国的大街小巷;二是规模小,普遍是家庭式的个体经营(近年来也出现了许多以加盟的开店模式做出租性质的连锁书店,但多数还是传统的家庭式小规模经营),店铺小,服务单一;可提供的图书种类少而单一,主要集中在文学名著、武侠小说、言情小说、漫画(以日本、港台漫画居多)以及近年来比较畅销的书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规模化、集团化、多种经营将成为图书出租业发展的趋势;第三,卖书与租书同时进行,兼营图书零售和租书业务,也有同时经营其他出租业务如DVD出租等。图书租金普遍在每本0.5-1.5元/天,许多出租店还以会员制的方式和一些优惠条件吸纳和保持稳定的客户。图书出租业经营成本相对较低,并且很容易收回投资,经营风险低,很受投资者的欢迎。第四,消费者(租书读者)主要以城市白领、学生为主,年龄在15岁至40岁之间,阅读目的主要是为了休闲娱乐。

  (3)图书出租的赢利模式

  图书出租业主是通过对图书的反复出租而获取了高额利润的。图书出租业主购买一定的图书用于出租经营,读者交纳一定押金(一般按照图书的标价收取)或是会员卡登记(实行会员制的经营点)之后,就可以将图书取走,阅读之后还到出租店。出租店从中收取一定的租金,一般是按天和根据图书类型的不同(如武侠书和漫画书的租金就存在较大差别)来计算租金;也有按本(套)或是次数计算租金的,这主要存在于实行会员制的出租店。以一本标价20元(不计购书折扣)的图书为例,租金为1元/天,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只要将其出租20次就能收回成本。

  (4)主要存在的问题:

  很多图书出租店经营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出现,如私自扩大经营范围,或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没有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等等;存在使用盗版以及其他禁止性图书的情况比较严重,成为了一些盗版图书的避难所。另一方面,由于有关国家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执法不严,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至使上述问题难以消除。

  二. 图书与著作出租权

  (一) 著作出租权概述

  1. 我国关于著作出租权的法律规定

  作品复制件出租业的繁荣,一方面作为作品的传播、文化事业的繁荣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也使出租人获得不菲的收入。但另一方面作品发行业由于文化消费的相对缩减而萧条,使得依赖版税而谋生的作者深受其害。因此,为了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完善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便赋予著作权人享有有偿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许可不得出租的权利,即著作出租权。[3]

  在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著作出租权。我国1991年5月国务院制定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款对发行权所作的扩大解释中包括了出租权:“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复制件”。但是这一规定中出租权的主体只是著作权人,不包括邻接权人;出租权的客体不包括原作,这既不全面,又不规范。但是,1992年发布的《实施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规定》第14条规定:“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件后,可以授权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根据这一规定,外国著作权人在我国享有出租权,其保护标准高于我国著作权人,造成了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待遇的不平等。[4]

  我国在制定国内著作权法的同时,于1996年12月20日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第7条规定了有关出租权的规定。我国又于2001年10月2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第11条规定了对计算机程序和电影的出租权 。[5]

  为了适应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消除外国人在我国的超国民待遇,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出租权。其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 著作出租权的概念及基本内容

  所谓著作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这样就对著作出租权客体的作出了限制:将著作出租权的客体局限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而没有赋予其他作品如图书等出租权。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6]

  (二)图书是否也应该有出租权?

  图书很早就产生了出租的传播方式,但为什么从著作权法诞生之日直到二十世纪初,始终没有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呢?为什么当人类社会进入以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数字技术时代以后,相关国家和国际条约才正式确定了出租权呢?张剑锋在《作品出租权探析》一文中认为:出租权是伴随着信息社会利益平衡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其的客体也必将只局限于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产品上,即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7] 也有人解释这几类特定作品的出租权只所以一定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因为在新技术条件下,特别容易被复制,从而影响作品销售,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还有学者认为,只要是适合于出租的作品,都可以有出租权。

  通过上文对图书出租业特点的描述,结合上面几位研究者的看法,可以较合理的解释为什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图书出租权。笔者认为,理由有五:第一,从产生成本看,视听作品或软件的生产成本动辄成百上千万,远高于图书等文学作品的创作,所以前者的权利人理应受到比后者权利人更周到的关怀,而且其更新速度较快,如果不赋予权利人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其尽快收回投资并得到回报,必将会影响权利人的创作热情。[8]其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复制视听作品、软件的成本相对低廉,技术简单,大规模的复制成为可能。其三、如果赋予一般图书等作品的作者以出租权,将会阻碍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传播,而视听作品或软件作品由于其数字化的特征,极易复制传播,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更是雪上加霜。所以,为了更好地达到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出租权的客体应限于视听作品和软件作品。其四、图书出租业遍地开花,散布于全国,倘规定租书都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则势必造成手续繁琐的后果,在实践中亦不现实。其五,图书出租业提供的图书数量少,类型单一,相比较于我国每年达10余万种新书而言,微乎其微。这样也无法查知谁的图书或是什么图书被出租使用了。

  这样,执行起来困难、成本过高、收益小等原因使得对赋予图书以出租权的实现变得不现实。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将图书也赋予其出租权,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规定,除电脑程序和录音带外,其他作品的出租权随着物权转移而穷竭。”[9]

  三. 我国对图书出租业管理的规定

  1. 有关图书出租业管理的法规、条例

  早在新中国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就制定了有关图书出租的法规条例。1955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对书刊出租业的出租目的、出租物、审批等诸多方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具体情况,另订补充办法。”各省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分别制订了地方管理办法。如福建省1983年制定的《福建省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上海在1993年制定《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均对图书出租业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2. 我国图书出租业管理的特点

  (1)制定图书出租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和目的

  制定图书出租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制定图书出租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当的有益的书刊图画的流通,改进人民的文化生活,保护青年、少年、儿童的体力和智力的健全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第一条就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保障正当的有益的书刊图画的流通,改进人民的文化生活,保护青年、少年、儿童的体力和智力的健全发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办法。”《福建省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为加强书刊租赁业管理,消除和防止精神污染,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占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保障正当有益书刊的流通,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特制订本规定。”

  (2)负责图书出租管理的部门是当地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

  负责图书出租管理的部门是当地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向当地文化行政机关申请或重新申请核准营业,经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发给营业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五条规定:“书刊租赁业者如有变更牌记、转业、合并、停业、歇业、变更营业负责人、营业范围、营业地点或地段等情事时,都应分别报请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核准。”

  (3)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我国对图书出租业管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没有取得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一律不能营业。《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向州(地、市)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由省新闻出版局发给《青海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发给《许可证》。申办单位和个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不得倒卖、出租、涂改或转借。”

  (4)禁止出租违禁图书

  根据《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书刊租赁业者应该租赁和发行正当的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画,不得租赁和发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令的书刊图画,以及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书刊图画。《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禁止经营下列图书报刊:(一)有反动、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内容的;(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有害内容的;(三)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出版发行的;(四)非法出版物、走私进口的境外出版物;(五)供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六)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其他图书、报刊。”

  (5)违反图书出租业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违反图书出租业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限期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等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应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自治机关分别情况,决定给予警告、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书刊图画、勒令暂停营业;或者撤销其营业许可证,并由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新闻出版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禁图书报刊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禁图书报刊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关于图书出租业管理的两点建议

  1. 完善图书出租执业登记许可制度

  凡欲从事图书出租经营的,应向当地文化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经许可后进行登记,凡其购进用于出租的图书都必须加盖一个许可登记部门的标签,上载“已交出租许可费,可以出租”字样,加盖标签章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出租许可费。出租经营者有义务做好图书出租次数登记,租用频率高的下年年检时增加出租许可费,次数少的减少出租许可费。出租许可费可用于文化的公益事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更完善的图书出租管理制度,增加管理和执法力度。同时加强对现有的图书出租业的整顿和清理,杜绝违法违规现象。

  2. 净化图书出租市场

  严厉打击盗版图书,清查图书出租点的盗版和其他非法图书(如内容不健康的图书、反国家反社会的图书等等),净化图书出租市场,宣扬健康、高尚文化。而对那些大量经营盗版和其他非法图书而屡教不改的,除没收图书外,还可以吊销其执业登记许可证书,性质严重的还可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结 语

  文章简要分析了我国图书出租业概况、特点、盈利模式和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法律和管理两方面入手,着重探讨图书没有被赋予出租权的原因,并就我国图书出租业现存的问题提出图书出租业管理中的建议。可以说是自己对图书出租问题的一些拙见,由于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文章自己能找到的很少,可资参考的资料也不是很多,作为一名后学初涉这样的论题,在写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望各位不吝赐教。

注 释:

[1]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二版,第73页

[2] 苏北:《都市兴起出租业(经营热点)》,市场报,2000年07月03日

[3] [6]张栋磊、王昕煜:《试论著作出租权》,载中国私法网

[4]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709页

[5] 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92页

[7] [8] 张剑峰:《作品出租权探析》,载法律教育网

[9] 伍祚隆:《作品出租的比较研究》 ,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

2.《福建省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3.《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2001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7.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二版

8.刘稚主编:《著作权法实务与案例评析》,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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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客『邓必』于2005/9/13 16:52:00发表评论:
  • 评分:4分
        
    很有创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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